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煒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煒承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認被告本件涉嫌施用毒品案件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上開簽呈、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1哈蜜瓜錠37顆(113年度安字第1541號)◎綠色六角形藥錠共37顆取1檢驗。(該複數證物因外觀顏色一致,依委驗單位囑託進行抽樣分析)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0.84公克⑵淨重:37.76公克⑶使用量:0.194公克,鑑定用罄⑷剩餘量:37.566公克⑸驗前總實秤毛重:40.84公克⑹驗前總淨重約:37.76公克⑺驗餘總毛重約:40.646公克⑻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純度:﹤1%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1%⑾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純度:﹤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報告編號為A2640及A2640Q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2006第233~24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GD000-000-0)(000毒偵2006第67頁)2大麻煙油1支(113年度保字第5932號)◎電子菸(含菸彈)共1支取1檢驗。取微量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報告編號為A2640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2006第233~23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GD000-000-0)(000毒偵2006第67頁)3大麻1包(113年度保字第5932號)◎乾燥植物共1包取1檢驗。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公克⑵淨重:0.906公克⑶使用量:0.022公克,鑑定用罄⑷剩餘量:0.884公克⑸驗餘總毛重約:1.978公克⑹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報告編號為A2640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2006第233~23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GD000-000-0)(000毒偵2006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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