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抗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330號抗告人台中縣漁船加冰船具修理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宋瓊秀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移轉管轄,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訴請聲請人拆屋還地,係以兩造間簽有「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為依據,而系爭契約之法規依據為「國有非公共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該實施要點雖有諸多類似私法借貸之相關規定,但不能排除行政機關居於統治主體地位、運用強制命令手段達其行政目的之高權行政可能性,該實施要點屬性為公法,係國家為履行一定行政任務而制定,且僅有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始得為該法規之主體。聲請人就委託經營標的、權利金、委託經營期間及契約權利關係等,完全無決定、磋商空間,應認相對人係基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而為行政行為。系爭契約之存續與否,既為相對人主張各項民法請求權之前提事實,縱相對人非基於系爭契約有所請求,仍有細究契約性質之必要。準此,綜合考量具體事件所適用法規之屬性、具體事件所顯現之事物本質,行為主體之一方為行政主體,行政行為係為達成一定之行政目的,並已運用公法制度,加以行政主體為該行政行為時,具獨占性及優越性,故本件應屬公法關係,普通法院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爰聲請裁定移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3項定有明文。又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亦有明定,此即為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又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同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可知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給付訴訟,以基於公法上原因或公法上契約發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給付為限。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84條及第179條規定,訴請抗告人拆屋還地並返還不當得利,揆其起訴所憑原因事實乃以民法侵權行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並非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對抗告人有所主張或請求,則無論系爭契約屬公法上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應認普通法院就本件訴訟有審判權。
(二)抗告人雖主張兩造簽定系爭契約,性質屬行政契約,本件訴訟即屬公法關係云云。惟按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凡不得作私法契約標的之事項,而以契約型態作成時,自應視之為行政契約,若契約標的在性質上非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所獨佔,則應參酌契約目的之所在,判斷其屬性。遇有爭議情形,可依下列標準:(1)契約之一方為行政機關。(2)契約之內容係行政機關一方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高權的事實行為之義務。(3)執行法規規定原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4)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5)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之條款,使行政機關享有特權或優勢之約定;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41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依照系爭契約名稱及其內容,可知系爭契約所生權利義務,係相對人提供系爭國有非公用土地,抗告人支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下合稱權利金)為使用對價,而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租公有財產,應屬私法性質(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63號裁定意旨參照);且系爭契約不涉及任何公權力之行使,亦與抗告人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變動無關,自屬私法契約關係,抗告人指系爭契約性質上屬行政契約,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亦屬無憑。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條之公法上爭議,相對人亦非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給付訴訟,抗告人主張本件應由行政法院審判,而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洵不足取,無從准許。原法院駁回抗告人移轉管轄之聲請,即屬有據。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