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5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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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59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周小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36元,及其中新臺幣13,629元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11,907元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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