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告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訴訟代理人 陳禹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友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3,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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