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嘉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胡嘉哲」或「 胡家澤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