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64號

原告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葉暐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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