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柳文婷 、 柳照煌 、柳李
彩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694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49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