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柳文婷柳照煌 、柳李
  彩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694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49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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