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魏金堂
林淑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複代理人 錢冠頤 律師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俊惠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四、五項之間,應增列一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十一行關於「2萬672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萬87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