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瓊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869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營偵字第199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依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因細故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胸部挫傷,又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原審量刑實屬過輕,請求撤銷原判決等語。惟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或濫用法律所規定裁量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符合法規範之體系及目的,遵守一般有效之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並審酌年逾70之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僅為細故即攻擊告訴人,但告訴人受傷情形極其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並無違法或顯然過輕,亦無所科之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檢察官以前揭理由指摘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李俊彬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8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瓊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巷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營偵字第1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瓊榮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律,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參酌年逾70之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僅為細故即攻擊告訴人,但告訴人受傷情形極其輕微等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營偵字第1993號被告洪瓊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瓊榮於民國109年9月17日12時4分,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巷0號之住處,因聞到汽油味而出門查看,見 曾志揚 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洪瓊榮上開住處旁未熄火,洪瓊榮上前開啟該車副駕駛座之車門欲要求駕駛人熄火,當時曾志揚離開該車至附近訪友,因曾志揚之妻及子女在車內,曾志揚在旁見狀立即質問洪瓊榮為何要開啟車門,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爭執,洪瓊榮因不滿而基於傷害之故意,以拳頭毆打曾志揚之胸口一下,造成其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曾志揚即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曾志揚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瓊榮於警詢、偵訊之自白。
(二)告訴人曾志揚於警詢、偵訊之指訴。
(三)診斷證明書1張。
(四)現場照片4張。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檢察官江孟芝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書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