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桐 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戶籍係設於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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