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放置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甲○○前於民國84、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竊盜、偽證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刑確定,並於86年6月28日以86年度聲字第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復於86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87年7月5日以87年度易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89年1月26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8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其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8月26日以93年度毒聲字第2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9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19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9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96年2月7日晚上22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道○街○○巷○○號住處,以將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燒烤使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旋於同日晚上23時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吸食器1組,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96年2月7日為警查獲後採集尿液送請憲兵司令
部刑事鑑識中心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初步及確認檢驗後,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中心96年2月14安鑑字第0960000249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96年度毒偵字第273號卷35頁)。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
㈢搜索現場照片暨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之照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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