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18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