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
二日起六個月內,按月給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