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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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39號聲請人 陳平元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之確定終局裁判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