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38號聲請人 呂火金 相對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一紙票號WG0000000。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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