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9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恩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1813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宗恩犯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73條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將罰金調整換算標準予以明文化,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所謂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燒燬係指該住宅主要部分或效用滅失,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則行為人自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足參),是以刑法第
173條第2項之「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自須「建築物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經查,本件被告蔡宗恩之失火行為,沿燒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現代優誠牙醫診所,而觀諸卷附燃燒後現場照片(見偵10142卷第119-129頁),現代優誠牙醫診所1樓之玻璃大門受燒破裂、2樓鋁窗玻璃受燒破裂、且鋁質窗框高處受燒變形、2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塌落、2鋼構水泥梯地板受燒變形、傾斜,已失其遮風避雨之功能,已致該建築物無法供正常居住、使用,達到其構成之重要部分喪失效用而之燒燬程度。是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施作本案包覆冷凍櫃壓縮機組隔音工程,疏未注意防火措施而肇致本件火災,造成社會公共危險,且造成 瀧厚 炙燒牛排中科店、小北百貨、現代優誠牙醫診所、GOGORO臺中永福門市非輕之財物損失情況,惟幸未無波及他人生命安全或釀致更嚴重之災禍,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陳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仍受雇於建偉冷凍工程公司擔任施工師傅,月薪約新臺幣3萬元,須扶養父母,且獨自扶養2名年幼子女,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61頁)等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侯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142號109年度偵字第18133號被告蔡宗恩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宗恩為址設雲林縣○○鄉○○路00號「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僱用之施工師傅,有5、6年之工作經驗,且平時主要施工內容為安裝冷凍庫,對冷凍庫壓縮機組之性質、危險性知之甚詳。緣該公司受臺中市○○區○○路000號「 洪正璋 即瀧盛餐飲店」(即 瀧厚炙 燒牛排中科店)之委任,蔡宗恩因而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上午10時許,帶學徒 林祐興 (另為不起訴處分)一同前往該店,施作包覆冷凍櫃壓縮機組之隔音工程,以解決2樓冷凍庫壓縮機運轉聲音過大之問題,蔡宗恩前往現場了解後,決定以黏隔音棉之PS發泡穩樂板將壓縮機組封住以隔音,蔡宗恩因而與林祐興2人,於同日上午10時至下午3時許間,將隔音棉以接著劑黏貼於PS發泡穩樂板上,並以發泡劑固定黏有隔音棉之PS發泡穩樂板於壓縮機組四周(距離壓縮機組約5公分),再使用中性矽利康填縫劑填充縫隙、而使壓縮機組形成密閉空間以降低壓縮機組之噪音。蔡宗恩為施工現場負責人,並有多起類似工程之施工經驗,明知其施工時所使用之「百分百牌發泡劑」含有丙烷等可燃性氣體、接著劑含有甲苯等易揮發液體,濃度過高時碰到火花有燃燒之風險、其安裝之隔音棉又係易燃物、且其施工內容係將壓縮機組封住形成密閉空間,上開可燃性氣體、易揮發液體於施工完成後,將被封在壓縮機組四周難以散去而持續累積濃度,於壓縮機組開、關而產生火花時有致燃可能,竟疏未注意防火措施,於施工材料造成之上開可燃性氣體、易揮發液體未充分散逸前,即將壓縮機組封住,而使可燃性氣體、易揮發液體濃度持續累積而達到足以致燃之程度。嗣蔡宗恩於同日下午3時1分許施工完成、於同日下午3時6分許離去後,於同日下午3時16分許,餐飲店員工欲進入冷凍櫃取物,而操作壓縮機組電磁開關關閉壓縮機時,因電磁開關之作動產生微小火花,因而瞬間引燃上開可燃性氣體及易揮發之液體造成大火,造成瀧厚炙燒牛排中科店財物受損(招牌、外牆、牆面、桌椅、馬桶、置物鐵架燻黑或受燒變色、矽酸鈣板及磁磚牆面裝潢受燒變色剝落、金屬梯階受燒變色、2樓椅子木質坐板受燒碳化、金屬骨架受燒變色、2樓廁所四周矽酸鈣板裝潢牆面受燒變色、剝落、2樓臥室及倉庫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臥室東側矽酸鈣板隔戶牆面受燒破裂不復存、雙人彈簧床墊受燒燒失、2樓浴室塑質門板受燒燒失、2樓倉庫西側、南側矽酸鈣板隔間牆面受燒破裂不復存、冷凍庫金屬庫板受燒變色變形、食物表面受燒碳化、壓縮機組受燒變色、電源開關及電磁開關受燒燒損、內部電源配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火勢沿燒(或煙燻)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小北百貨」(造成烤漆浪板屋頂、西側外牆輕微受煙燻黑、外觀帆布招牌部分受燒碳化、燒破、內部2樓輕鋼架天花板輕微受煙燻黑)、
170號「現代優誠牙醫診所」(造成外觀帆布招牌受煙燻黑、騎樓機車車殼受損、1樓玻璃大門受燒破裂、1樓櫃臺、沙發、桌子受煙燻黑、電視櫃部分燒失、鋼架玻璃隔間玻璃破裂、診療椅泡綿燒失、烤漆浪板牆面受傷變色、木櫃燒失、樓梯金屬扶手受燒變色變形、2樓鋁窗玻璃受燒破裂、鋁質窗框高處受燒變色變形、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塌落、鐵架、鐵桌、彈簧床墊燒損、鋼構水泥梯地板受燒變形、傾斜)、172號南側「GOGORO臺中永福門市」(造成外觀帆布、1樓天花板、牆面燻黑、路邊及騎樓機車車殼受損、1樓內部機車與展示車、櫃臺、輕微受煙燻黑或燒損、頂高機、鐵架、拆胎機受燒變色、隔戶牆面受燒變色破裂、烤漆浪板受燒變色、廁所磁磚牆面、馬桶受煙燻黑、樓梯受燒變色、2樓落地窗玻璃受燒破裂、鋁質窗框受燒變色、四周矽酸鈣板裝潢牆面不復存、支撐牆面鐵架受燒變色、物品碳化、天花板燒失),其中現代優誠牙醫診所2樓鋼構水泥梯地板受燒變形、傾斜、2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塌落部分,已影響房屋結構,而達燒燬建築物之程度。
二、案經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委由 蘇志倫 律師告訴、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函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宗恩於警詢、本署│坦承上揭客觀事實,且沒有防止│││偵查中、消防局約談時之│發生火災之安全注意事項或提醒│││供述│店家通風,惟辯稱:火是等我走││││後才燒起來的,如果會燒,我在││││現場時就會燒起來云云。│├──┼───────────┼──────────────┤│2│同案被告 張正雄 (案發時│施工安全事項應由施工師傅視現│││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負│場情形判斷決定等語。│││責人)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3│同案被告林祐興(被告之│案發時擔任學徒,跟著被告學習│││學徒)於警詢、本署偵查│,依被告之指示施作,施工安全│││中之供述│事項由被告負責等語。│├──┼───────────┼──────────────┤│4│證人 王道嚴 (牛排店師傅│聽到冷凍櫃發出碰一聲,接著壓│││即火災發現人)於消防局│縮機組附近隔音泡綿就起火燃燒│││約談時之證述│掉落在地上,並有大量黑煙竄出││││;案發當日上午10時至下午3││││時許,有2名施工人員前來裝││││冷凍櫃壓縮機組上方的隔音泡綿││││等語。│├──┼───────────┼──────────────┤│5│證人 林芳磬 (牛排店員工│我和王道嚴要去冷凍櫃內取貨,│││即火災發現人)於消防局│王道嚴按下開關後,就有聞到燒│││約談時之證述│臭味,且冷凍櫃西南側附近有黑││││煙冒出,我嘗試去廁所用水龍頭││││裝水滅火,但因為有大量黑煙無││││法進入,就下樓等消防隊到場,││││2樓當天有做冷凍櫃隔音工程等││││語。│├──┼───────────┼──────────────┤│6│證人 邵佳琪 (牛排店負責│該牛排店有投保250萬元火災│││人之代理人)於消防局約│險、200萬元公共意外險、有│││談時之證述│設置簡易式消防安全設備等語。│├──┼───────────┼──────────────┤│7│證人 張博智 (承包商聯昌│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於案發當│││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建│日有施作隔音綿,師傅(指被告│││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為其│)會先將隔音綿(DFE泡綿)黏│││下包商)於消防局約談時│至PS發泡穩樂板上,先在壓縮│││之證述│機組及開關箱外側塗上發泡劑,││││再將PS發泡穩樂板固定上去,││││範圍是壓縮機組底板的範圍,再││││用矽利康把PS發泡穩樂板的縫││││隙填充,當日已施作完成;冷凍││││庫壓縮機啟動及停止機制,是取││││決使用者設定的溫度,會有溫度││││探測器去偵測庫內溫度,如果庫││││內溫度高於使用者設定的溫度,││││控制面板就會送傳訊號給電控箱││││的電磁開關啟動壓縮機,停止的││││機制也一樣;另有AUX按鍵,││││是手動控制電磁開關,功能是讓││││使用者在進出庫房時可以讓壓縮││││機停止運轉,預防熱氣交換導致││││蒸發器結霜,造成效能變差,停││││機時間長短可依使用者需求設定││││,設定時間結束後會自動回復到││││冷凍庫原本的運作機制;當日施││││工時確定冷凍庫系統運作正常,││││冷凍庫設定的溫度是負8.4度等││││語。│├──┼───────────┼──────────────┤│8│證人 徐昀 (GOGORO永福│聽員工說隔壁牛排店發生火災之│││店店長)於消防局約談時│過程。│││之證述││├──┼───────────┼──────────────┤│9│證人 黃彥彰 (牙醫診所負│在診所內聽到異音、並見冷氣口│││責人)於消防局約談時之│先冒白煙後冒黑煙、聞到燃燒異│││證述│味,其後到馬路對面,發現轉角││││牛排店有煙冒出等語。│├──┼───────────┼──────────────┤│10│證人 張煥文 (牛排店屋主│172號建物一部分出租予洪正璋│││之親戚)於消防局約談時│作為瀧厚牛排館、一部分租予│││之證述│GOGORO臺中永福門市使用等語││││。│├──┼───────────┼──────────────┤│11│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因調查鑑定書暨現場照片││││70張││├──┼───────────┼──────────────┤│12│百分百牌發泡劑安全資料│左揭物質之成分;且發泡劑有「│││表、中性矽利康產品說明│禁止吸煙避免火星」之警示,矽│││、GA12接著劑安全資料│利康有「安全處置:除去所有火│││表│源並張貼禁煙標誌」之警示;接││││著劑有「火焰警告」之符號且載││││有「危害警告訊息: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等語,均足認有易燃││││風險之事實。│├──┼───────────┼──────────────┤│13│牛排店冷凍庫現場監視器│施工過程及起火過程,證明全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犯罪事實│├──┼───────────┼──────────────┤│14│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報│證明被告施工原因、方式。│││價單1紙、服務保管單││││1紙││├──┼───────────┼──────────────┤│15│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燒燬程│證明火災造成之燒損結果。│││度照片15張││└──┴───────────┴──────────────┘
二、依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記載,臺中市○○區○○路00
0號現代優誠牙醫診所因本次火災有2樓鋼構水泥梯地板受燒變形、傾斜、2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塌落之損壞等語,應已影響房屋結構而達燒燬建築物之程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
三、告訴意旨所指被告係故意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云云,惟查PS發泡穩樂板、隔音棉相較於金屬物質,雖更易燃,但為隔間、隔音時常見之材料,現場既非有明顯、常態火源之環境,顯難認被告有欲燒燬告訴人上開店家之縱火故意,告訴人此部分指控內容與常情不符,顯屬無據。此部分與上揭起訴部分為同一社會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檢察官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徐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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