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調字第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丁○○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3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608號公共危險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月珍書記官李書玨調解委員陳阿治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於民國99年2月3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丙○○及乙○○新臺幣貳萬元整。
二、聲請人丙○○及乙○○願意原諒相對人丁○○之行為,並同意撤回對於相對人丁○○之告訴。
三、聲請人丙○○及乙○○對於相對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李書玨法官許月珍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書玨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