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宸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寶雅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忻均耀
一、債務人施宸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寶雅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施宸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