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