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46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陳 靜怡 債務人 許育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 陳靜怡 (即借款人)於民國95年3月16日起,邀相對人許育庭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二筆金額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整,償還方式及利息、違約金按契約所示計算。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二條、一及二等之情事,無需由本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陳靜怡(即借款人)清償上開借款僅攤還至民國102年7月16日,即未再依約履行,共計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壹仟零柒拾貳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債務到期日,利息利率,遲延還本付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詳借據所載)。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申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467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育庭、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75%│││149087│靜怡│7月16日起│││││5元│││││├──┼───┼─────┼──────┼──────┼───────┤│002│新臺幣│許育庭、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1%│││124019│靜怡│7月16日起│││││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育庭、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9087│靜怡│8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許育庭、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4019│靜怡│8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