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乙○○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原處分案號:彰監4字第裁64—Z7B004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裁決意旨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96年12月14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上198.6公里路段,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警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
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異議人於上揭時地在車上撿拾瓶子,車
輛晃動,被警方誤為酒後駕車而攔檢,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異議人當時因肺活量不夠,且罹有憂鬱症伴隨精神病狀,天氣寒冷,僅穿襯衫,加上前與配偶吵架、所營公司破產及因案遭通緝等事,心情不佳,心臟幾乎停住,雖配合測試呼氣3次,仍未達標準,係警方故意刁難,異議人被帶回警局後,警方並未如先前允諾,讓異議人進行第4次測試,為此聲明異議。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異議人於上揭裁決意旨所示時地,經警攔檢進行3次酒
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因吐氣量不足,測試儀器無法分析之事實,業據證人甲○○即舉發本件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快官分隊警員於本院結證明確,復有舉發通知單與證人提出之酒精測試單3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提出之測定經過錄音光碟,互核與證人所述相符。依該光碟內容,異議人於檢定過程中不斷與警員爭辯,警員除引導其如何呼氣外,亦告知如怕冷,可至警車上檢定等語,難謂異議人之身心狀況無能力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足認本件舉發之違規事實為真。異議人於攔檢地點既有違規事實,則其嗣後抵達證人所屬分隊後,有無再進行檢定,自無庸予以深究。異議人空言否認違規,尚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據舉發之事實,予以裁罰,並無不當。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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