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 程昱菁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案件,聲請 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自民國95年1月28日起經本院裁定羈押,並於同年5月24日及8月24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惟因本案業經為第一審判決,且被告亦有承認錯誤,應無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之可能,應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審理,復於95年9月7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其所涉者,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況被告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實難認在此重罪前無逃亡之可能,故被告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已提起上訴,為保全未來審判、執行,被告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前。
三、另聲請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