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王瑞瑤 相對人 劉瑞 和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2月1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8年9月1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鼎金││783││3.21│4分之1│├─┼───┼────┼────┼────┼────────┼─┼──────┼───────┤│2│高雄│三民│鼎金││788││4.71│4分之1│├─┼───┼────┼────┼────┼────────┼─┼──────┼───────┤│3│高雄│三民│鼎金││788-1││0.86│4分之1│├─┼───┼────┼────┼────┼────────┼─┼──────┼───────┤│4│高雄│三民│鼎金││789││94.24│4分之1│├─┼───┼────┼────┼────┼────────┼─┼──────┼───────┤│5│高雄│三民│鼎金││792││1.30│4分之1│├─┼───┼────┼────┼────┼────────┼─┼──────┼───────┤│6│高雄│三民│鼎金││792-1││1.70│4分之1│├─┼───┼────┼────┼────┼────────┼─┼──────┼───────┤│7│高雄│三民│鼎金││793││34.00│4分之1│├─┼───┼────┼────┼────┼────────┼─┼──────┼───────┤│8│高雄│三民│鼎金││794││33.43│12分之1│├─┼───┼────┼────┼────┼────────┼─┼──────┼───────┤│9│高雄│三民│鼎金││801││163.09│12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