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李佾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臺南市永康區公所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拆除之總面積約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