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妍雅 即 李信雄 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妍雅即李信雄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00
元(本件訟訴標的為290,5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