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5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藥事法、肅清煙毒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及3年4月確定,因聲請人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應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等之規定,聲請減刑云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辦理減刑之案件,係由聲請人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聲請,且於其所聲請應減刑之罪範圍內為之。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請狀內未詳明究係以何案件為聲請減刑之標的,復無相關裁判資料可資憑查,致本院無從審酌是否符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及確認聲請之範圍,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