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5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61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楊尚樺

被告 何孟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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