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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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被上訴人 謝山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