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35號上訴人 林峻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正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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