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 張良銘 代理人 張鈺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芸菁┌────────────────────────────┐│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1│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000│├──┼──────────┼─────────┼────┤│02│同上│088-ND-0000000-0│1,000│├──┼──────────┼─────────┼────┤│03│同上│088-ND-0000000-0│1,000│├──┼──────────┼─────────┼────┤│04│同上│088-ND-0000000-0│1,000│├──┼──────────┼─────────┼────┤│05│同上│088-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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