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援玉 、 邱金皇 、 邱金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援玉、邱金皇、邱金龍即 邱進華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顏援玉、邱金皇、邱金龍業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