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林連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是否經提示,如是?請具體載明提示日;如否,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