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7號債權人 黃宜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佩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佩君(住○○市○里區○○路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請求計程車費6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
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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