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50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平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不動產附表。
2、權利人甲○○、丙○○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