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106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