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三號
原告寶滿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銘 送達代收人 黃森輝 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為太平洋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 陳水塗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工程契約書第三十條約定「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本合約一切爭執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所提之工程契約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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