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2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58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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