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395號債權人 黃素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國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國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人黃素嬌之正確姓名,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姓黃或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