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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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浩宸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111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111年度執聲字第52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浩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羅浩宸因犯如附表所示恐嚇取財得利案件共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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