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繼先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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