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曾○○(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被告 許文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5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林欣儒
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