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請人 趙東林 上列聲請人趙東林因與相對人 趙煌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趙東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全部:(1)彰化縣○○鎮○○段○○○○號。(2)彰化縣○○鎮○○段○○○○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