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8號聲請人 江東 原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上國字第
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誤認聲請人所受損害僅係利益而非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稱權利,自屬違憲,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本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前述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