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告 張翰丰 被告日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志忠
廖志明 廖志良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張翰丰與被告日靖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 張添修 擅自冒用名義作為被告日靖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依民事起訴狀原證1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原告持有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如有理由,將使原告與被告公司間因原告出資71萬元之股東權確定不存在,故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為71萬元元,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7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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