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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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
聲請人 周文杰 即 張文杰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3
代理人 薛筱諭 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有限公司?如是,目前每月收入(報酬)為何?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自113年6月到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應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四)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