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618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吳承翰
吳林麗美
吳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0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昱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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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欠款金額│利息│年利率│違約金│年利率│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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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6,018元│自107年6月1日│1.15%│自107年7月1日起│0.115%│
│││起至107年12月││至107年12月24日││
│││24日止││止││
││├───────┼───┼────────┼───┤
│││自107年12月25│4.16%│自107年12月25日│0.416%│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2月31││
│││││日止││
│││├───┼────────┼───┤
│││││自108年1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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