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69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高嬌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04元,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