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原告 趙國強 訴訟代理人 趙中傑 被告 侯玫如
侯畊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略以:高雄市○○區○○路○○○○○號5樓、81之15號5樓建物(下稱本案建物),業經其於民國99年12月31日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所有權。被告二人於100年9月13日至10
0年10月16日間之某日,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損壞本案建物內如附表所示之物,致如附表所示之物喪失供人生活起居之效用,足生損害於原告。爰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76,703元及自10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二人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等之陳述略稱:被告二人並無毀損本案建物內如附表所示之物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毀損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 官火秋予 ┌─────────────────────────────┐│附表:103年度附民字第409號│├──┬───────────┬───────────┬──┤│編號│裝潢名稱│毀損方式│備註│├──┼───────────┼───────────┼──┤│1│大門│填縫劑黏住大門,鑰匙孔│││││被灌入AB膠││├──┼───────────┼───────────┼──┤│2│主結構樑柱│鑽孔打洞;噴漆││├──┼───────────┼───────────┼──┤│3│玻璃帷幕主結構鋁框│鑽孔打洞;鋸斷鋁框、噴│││││灑紅色油漆、填縫劑黏住│││││鋁窗及玻璃││├──┼───────────┼───────────┼──┤│4│消防警報線│剪斷;塗漆;填縫劑黏住│││││箱門││├──┼───────────┼───────────┼──┤│5│電力總開關電線│剪斷;塗漆;填縫劑黏住│││││箱門││├──┼───────────┼───────────┼──┤│6│外接第四台及電話線│剪斷;填縫劑造成堵塞││├──┼───────────┼───────────┼──┤│7│瓦斯管線│剪斷││├──┼───────────┼───────────┼──┤│8│牆壁內冷熱水管接頭│填縫劑造成堵塞││├──┼───────────┼───────────┼──┤│9│陽台落水口│填縫劑、水泥、木塊灌入│││││塞滿││├──┼───────────┼───────────┼──┤│10│衛浴室洗臉盆│噴漆;填縫劑、水泥灌入│││││塞滿││├──┼───────────┼───────────┼──┤│11│衛浴室馬桶│噴漆;填縫劑、水泥灌入││├──┼───────────┼───────────┼──┤│12│衛浴室落水口│填縫劑灌入堵塞││├──┼───────────┼───────────┼──┤│13│衛浴室水龍頭│填縫劑黏住││├──┼───────────┼───────────┼──┤│14│浴缸│噴漆;填縫劑灌入堵塞││├──┼───────────┼───────────┼──┤│15│鋁窗、落地門框架│噴漆、填縫劑灌入黏住││├──┼───────────┼───────────┼──┤│16│廚房洗碗槽落水口│填縫劑、水泥灌入堵塞││├──┼───────────┼───────────┼──┤│17│牆壁、木地地板│鑽孔;噴漆;因灌水腐爛││├──┼───────────┼───────────┼──┤│18│牆壁│黑色油漆噴寫「趙中傑死│││││凶」、「死絕全宅」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