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886號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宜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㈣債務人簽約時仍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
。(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