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他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聲請人 唐明貴 相對人 唐琬如
唐琬翎 唐啟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唐明貴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唐明貴向本院對相對人唐琬如、唐琬翎、唐啟貿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2、349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9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本院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訴訟救助聲請人唐明貴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男性,現年70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臺北市70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16.46年。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685,6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元。是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